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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
原告饶某经中介介绍,于2021年7月16日起,在萍乡某电子有限公司工作至8月27日下午,但被告未将8月的工资发给原告。原告无奈提起仲裁,仲裁委向原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遂将萍乡某电子公司和江西某人力资源公司诉至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萍乡某电子公司辩称,原告的工资一直都是由江西某人力资源公司代为发放,自己已经将原告的工资支付给了江西某人力资源公司,已不需向原告支付工资。被告江西某人力资源公司辩称,原告没有做满三个月便提前离职,损害了公司口碑,不同意支付工资给原告。
因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被告一直不同意支付工资。庭审中,承办法官释法析理耐心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被告萍乡某电子公司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拖欠的工资后,原告向法院提起撤诉。至此,该案圆满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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