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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某家电经销部与被告某酒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签订了《电视机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了180台液晶电视,单价917元,合计货款16.5万元。被告某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某家电经销部于2021年12月21日采购消毒柜一台单价1800元,原告某家电经销部于2021年12月23日交付了货物,原、被告约定货款将与电视机货款一并结算。同时依据合同约定,原告某家电经销部于2021年10月26日将货物送至被告某酒店有限公司指定地点,安装完毕并开具发票后,被告某酒店有限公司应结清合同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某酒店有限公司仅支付第一笔款项3.3万元,第二笔款项1.5万元,截至目前为止,尚余电视机货款11.7万元和消毒柜货款1800元未支付。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并联系双方,认为双方的矛盾并非不可化解,于是从法律角度帮助原、被告分析案情,并站在对方的立场来分析问题。在承办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分五期支付该款项给原告,至此,案件圆满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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