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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周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0年1月,被告人周某从朋友处得知走账获利的方法后,提供本人和其时任女友名下共两个某支付账号给朋友使用,朋友用账号和密码登录“某支付”网站平台后上传上述两个支付宝收款码进行绑定,在平台获得支付订单后赌客等人员即扫码支付,周某将到账的赌资等资金转给朋友,朋友再转至平台指定的银行账户,从中获得的提成由周某和朋友平分。2020年2月开始,朋友告知周某走账的具体方法且在“某支付”平台开设一个下级账号给周某,周某自行操作,除上述两个支付账号外,周某另绑定本人、其女友、其父亲和其另一朋友名下共五个账号,待赌资等资金到账后,周某将资金转至平台指定的银行账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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