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何某工程款三万余元。
2018年下半年,何某为某建设工程公司在某项目工地进行内墙仿瓷及楼层电力施工。工程完工后,某建设工程公司向何某出具收票凭证,确认尚欠何某工程款三万余元。因该建设工程公司一直未向何某支付工程款,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三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根据某建设工程公司的约定进行了建设施工,且双方进行了结算,故某建设工程公司应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该案中某建设工程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何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