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1年12月11日,曾某与朋友一起吃饭,中间喝了大半杯杨梅酒。当日15时许,曾某在明知自己的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在途径芦溪县新华书店时,追尾了被害人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了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235.8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驾驶证处于注销状态下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