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杨某支付原告陈某货款1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生产固引剂,2017年起,杨某向陈某多次购买固引剂。2018年,经双方结算,杨某尚欠陈某固引剂款18000元,杨某出具一张欠条给陈某,写明了所欠款项18000元。杨某出具欠条后于2021年2月10日微信支付陈某2000元;2021年6月13日微信支付陈某1000元,杨某尚欠陈某货款15000。之后,经陈某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向原告陈某购买固引剂,原告陈某依约向被告杨某供货,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陈某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杨某应当及时支付相应价款。被告杨某欠原告陈某的货款15000元有被告杨某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杨某未付清欠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货款义务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