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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审结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某装饰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3万元。
案外人某科技公司介绍被告某装饰工程公司为原告刘某经营的店铺进行装修,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7月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地址、工程承包造价、工期、承包方式、承包范围等。同时约定,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每延期竣工一天,应交付的违约金额为500元/天。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装修款14.4万元,被告完成部分装修内容后于2021年9月10日停止施工,后经原告、被告和案外人某科技公司沟通协商,涉案工程于2021年11月10日左右竣工,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开始营业。因逾期违约金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在庭审中表示计算工期应扣减双休日并顺延工期,工程实际逾期40天左右,并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500元/天的逾期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工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金额,被告同意按照约定的违约金额为500元/天计算,法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竣工日期为2021年9月11日,实际竣工日期为2021年11月10日左右,按2021年11月10日计算,延期时间为60天,被告提出因为周末场地不能施工所以延长工期要扣减周末的时间,因合同没有相关约定,且被告未提供证据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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