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萍乡中院审结一件人格权纠纷案件,该案系萍乡市首个审结的提级管辖民事案件。
该案系被告盗取原告家户口簿后,冒用原告的身份信息并使用其本人的照片办理了身份证,后又使用该身份证件与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被告某银行分别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个人汽车贷款合同》,办理了“零首付”车贷用于购车,产生不良征信记录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进而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案件。 事发后原告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经依法审理被判处犯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公安机关曾于2019年、2020年两次出具证明,对原告并非实际贷款人予以澄清,原告据此向银行申请撤销其不良征信记录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考虑到直接确认合同无效不利于兼顾各方合法权益,为了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故对案涉合同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予以充分说理释明,即便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合同超过一年无法得到支持,亦能够据此确认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确保其因此产生的不良征信记录得以消除,恢复其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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