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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吴某曾多次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于2020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21年12月27日,某路公交车停靠萍乡市某公交站台,被告人吴某在该站台趁上车人员拥挤之际,从正要上车的被害人彭某背包内扒窃其价值2千余元的手机一台,后立即逃离现场。2022年1月13日,被告人吴某被抓获。同年3月3日,被告人吴某主动退赃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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