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年10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原告为某酒吧供应苏打酒,共计货款15万余元。2021年6月,因原告未收到货款,原告与被告黄某(法人)、被告刘某(实际经营者)协商,由被告刘某向原告出具对账单,载明欠款金额,两被告均签字确认。2022年3月,该酒吧核准注销。后经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款均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5万余元。被告黄某提出与实际经营者被告刘某签订《免责协议》,协议约定刘某所经营的公司盈利或亏损及一切债务都由刘某承担,在经营过程中因刘某原则造成的法律责任,均由刘某承担,故其不应承担此案债务的辩解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签订的《免责协议》属于内部事务,不能对抗第三人,不影响原告向登记经营者主张权利,被告黄某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此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宜一并处理,故对被告黄某的该辩解意见,法院不予支持。基于被告刘某当庭确认欠款金额及表示愿意承担本案债务,故法院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万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