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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2021年11月24日下午,被告人邓某与文某一起在某购物中心休息区,趁被害人余某睡觉之际,合伙盗走其放在右手边的一部手机,由文某负责在消防通道望风、邓某具体实施盗窃。被盗手机经认定价格为8百余元。2022年1月16日下午,被告人邓某在某工业园宿舍内,趁被害人杨某睡觉之际,盗走其放在枕头边充电的手机。被盗手机为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2千余元。该被盗手机由侦查机关退还给被害人杨某。综上,被告人邓某两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合计3千余元。2022年1月16日,萍乡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邓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邓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盗窃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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