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知错就改,善莫大焉”,但也有“不见棺材不掉泪”的人,不仅不思悔改,反而重操旧业,又将自己“送进监狱”。近日,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郑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件回顾:被告人郑某特意从网上购买作案工具,于2022年2月21日下午,驾驶小轿车来到莲花县,将车子停放在城厢中学附近,寻找盗窃目标。2月22日凌晨,郑某携带作案工具,从城厢中学附近步行至莲花中学,攀爬围墙进入校内,后潜入莲花中学四楼、五楼的十一个班的教室内进行盗窃。郑某盗窃了132名学生生活费及班费共计23700余元,并盗用一学生书包用来装盗窃的现金。目前已退违法所得、自愿退赃共计25496元,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思悔改,五年内又犯本罪,系惯窃、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坦白了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本案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盗窃罪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的犯罪,在刑事犯罪中较为常见多发,法官也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群众,要提高防盗意识,加强财物保管,外出或休息时一定要注意关好门窗,保护好自身财物安全,不要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