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芦溪城区人行道等公共场所机动车辆 停放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区人行道等公共场所机动车辆停放管理,确保人行道的安全畅通、车辆停放有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建部令第34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芦溪县城市管理局和芦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对县城区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进行联合执法管理。 二、本通告所称人行道等公共场所是指在芦溪县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两侧,以行人通行功能为主的道路和场所。具体为:金顶大道、小江路、博爱路、民生路、恒康路、广场路、府前路、圣岗路、古城路、人民西路、人民中路、老崖山路、凌云北路、凌云南路、袁河西路、人民东路、濂溪路、丰泉路、紫荆路、白鹤峰路、金鹰路、金鹰南路、日江东路、日江西路、袁河东路、山下路、朝阳路、兴文路、崇文路、王家坊路、更田路、玉女峰路、迎宾大道(红绿灯至县公安局)、武功山东大道(金顶大道红绿灯至古城山公园)、古城广场、金鹰广场、芦溪湿地公园、县体育馆广场(含馆内通道)、崇濂路、水府路、阳春路、高楼路、武德路、麦园街、天灯柱街、田心路、美庐街、上湾路、沙湾路、郑公路、东桥街、崇福路、御景路、月山路、西垣路、市民之家、新天地商业街、城区所有公共停车场等为联合执法管理路段。 三、机动车应停放在人行道停车泊位内,不得非法侵占人行道,占压盲道、绿地。对不按规定停放在人行道上的机动车,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四、本通告自2022年8月1日开始施行。
芦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芦溪县城市管理局 2022年8月1日
来源:县交警大队、县城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