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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男子在翻新屋顶时从高处跌落,因赔偿问题闹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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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8 09:3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男子在翻新屋顶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一纸诉状将房屋所有人、受屋主委托代理人及两名共同维修工人诉至法院,要求四人赔偿各项损失30余万元,究竟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房屋所有人承担30%赔偿责任。


2021年6月,被告吴某因自家房屋老化需要维修,委托被告兰某请人对其房屋屋顶进行翻修。被告兰某接受委托后,找来被告王某、张某与原告何某进行维修。25日下午,被告王某、张某与原告何某一同对案涉房屋进行维修,原告在屋顶作业时,在完成涉案房屋坐向左侧屋顶的木料置放任务后,自行取下身上的安全绳,沿着房屋中间的间墙往上走绕到房屋坐向后面屋顶左边,接过站在被告兰某家屋顶由被告张某递过来的系有安全绳的物料,慢慢移送中间位置的被告王某时,因踩踏的老屋料断裂不慎摔落至地面,造成腰部等处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32天,花费医药费合计68694.34元。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定为人体损伤致残九级伤残,误工期评定180天,护理期评定60天,营养期评定90天,损伤后续治疗费评定三万五千元。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兰某系雇请包括原告何某及被告王某、张某三人对涉案住房进行维修,根据民法典“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被告兰某系接受劳务一方,原告何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被告兰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被告兰某系受被告吴某委托雇请原告何某翻新屋顶,根据民法典“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规定,作为代理人的被告兰某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吴某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吴某发生效力,故被告兰某对原告何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应由被代理人即被告吴某承担,被告兰某作为代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何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明知系高空作业却在施工时以不方便劳务为由违反操作规范擅自解开安全绳,未尽到起码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从房屋屋顶二楼摔至地面致伤,自身存在主要过错,根据民法典“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原告何某对其损伤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吴某承担次要责任。至于被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作为与原告同工同酬的劳务者,无证据证实其对原告何某的损害存在过错,因此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综合过错程度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最终判决原告何某自身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吴某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何某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计人民币85719.8元。



来源 |湘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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