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邹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三张银行卡系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被告人邹某按照微信好友黄某的指示,携带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到达黄某指定的宾馆,将银行卡及密码、手机、支付宝及密码等提供给黄某做“过账”使用。经查,邹某提供的三张银行卡用于操作“过账”累计进账768885.08元,出账762260.03元,其中涉嫌被诈骗资金301000元。事后邹某获利约3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