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为获取好处费,缓刑期内帮助接收、转移电信诈骗犯罪资金最终获实刑七个月。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撤销对被告人郭某宣告的缓刑,对其数罪并罚。 2021年,肖某(在逃人员)邀被告人郭某找人帮忙“跑分”,并允诺郭某每帮助转账1万元支付郭某100元好处费。2021年11月12日下午,郭某介绍刘某(在逃人员)在肖弯处跑分,郭某接到刘某、王某(另案处理)后将二人送到萍乡某网吧内,王某提供银行卡、手机,帮助接收、转移电信诈骗犯罪资金6000元。被告人郭某于2022年2月23日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5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提示:千万要自觉守法,切莫心存侥幸,所谓的好处很有可能以自由为代价,一旦触犯法律,追悔莫及。 撤销缓刑的三种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缓刑撤销适用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二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以前还有罪行未作出判决,三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