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湘东区法院为加强对破产资金账户的监管,督促破产管理人有效履职,向新设立破产资金账户的银行送达《关于协助加强破产资金监管的函》。 
根据破产资金监管函的要求,破产资金账户单笔金额超10000元的开支需经法院审核同意;对单笔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收入,在进账三日内需告知法院。另银行需协助做好破产资金账户收支台账每月按时提交至法院。 
通过以上举措,法院可以实时查询调阅管理人账户资金交易明细,通过对大额转账支出的审批对破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管,确保破产资金管理严格、使用规范。 截至目前,该院针对受理的11件破产案件,共向破产资金开户银行发送了《关于协助加强破产资金监管的函》8份,已收到开户银行提交的破产资金账户明细12份,审核同意管理人各项费用支出申请50余份,确保了破产资金账户安全有效运转,助推了管理人工作质效,提高了破产案件审判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