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测血液酒精含量为252.22毫克/100毫升,系醉驾。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11月21日晚,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在芦溪镇沙湾红绿灯处追尾停车等候红绿灯的刘某及刘某某,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芦溪县交警大队民警在处置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芦溪县中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其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其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