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甲公司系一家从事口腔材料生产的公司。因公司发展需要,聘请被告文某为地区业务员,双方对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约定。文某上岗后,分多次到其业务范围的各个门店送货并收取货款,文某在一次收取货款34869元后,未如数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多次与文某交涉,但文某拒绝沟通,并消失不见,无奈之下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作为公司员工,在收取货款后未按时如数交付给甲公司,违反甲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由于文某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取得不当得利益,作为受损人甲公司有权请求文某返还不当利益,现甲公司主张的诉情合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决文某偿还甲公司货款34869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取财有道”不能偏离正道,取财要符合法律合乎道德,以遵诚守信的原则,做诚信守法的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