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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市应急管理局近期派出执法人员开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专项检查。
应急执法人员在湘东区荷尧镇萍洲村地段,对正在高空作业安装维护电子信号设备的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是吉安市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两名安装维护电子信号人员在既未配戴安全帽,也未系上安全带的情况下正在登高作业,作业现场升降装置安装在卡车上,在离地面5米左右处安装维护电子信号设备。经查验证实该企业存在如下安全隐患:1.该企业2名从事高处作业员工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企业在萍办事处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2.作业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两名蹬高作业人员未配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等违法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针对存在问题,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期限整改指令书》并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二、七款等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吉安市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做出八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整改完毕。
案例评析 一、 特种作业的十一个工种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二、 本案中涉及了工贸行业中常见的违法行为:未为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和建立健全作业人员档案。这体现了相关的工贸行业对于特种作业的安全意识还有待提高,祸在一时,防在平时,要在平时的管理中牢牢树立安全先行的观念。三、特种作业是一种高风险作业,不经专门培训便上岗作业会加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概率,安全与效益同行,事故与亏损共生,要想提升企业发展的质量,安全是底线。四、《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来源 |萍乡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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