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4.1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法院审结该案,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12月22日20时10分许,刘某酒后驾驶小轿车由南坑大岭街往圭田村方向行驶,途径芦溪县南坑镇圭田村路段时受人之拖帮忙倒车时,与对向车道彭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因通行相互避让等问题发生纠纷。
在处置过程中民警发现刘某峰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交警队进行呼气试酒精测试。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具有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形,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芦溪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