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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2年5月12日,被告人郭某在萍乡市区乘坐公交车,上车后坐在车厢中间位置,见被害人钟某和其妹妹上车坐在车厢倒数第三排靠窗口位置,郭某经多次换座位后坐在钟某同排座位的左边,随后用右手拿雨伞遮挡,左手伸进钟某口袋,将钟某随身携带的手机偷走,之后立即起身下车逃离现场。经萍乡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钟某被盗手机价值650元。又查明,被告人郭某因犯盗窃罪,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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