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袁某志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1年2月至5月,袁某受雇于胡某(已判刑),帮助赌博网站代收、转移赌资,先后在四季花城和金陵小区内出租房代收、转移赌资,经统计,袁某利用其及罗某名下多张银行卡,合计帮助赌博网站代收45224614元,转移45152858元,从中非法获利1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志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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