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杨某在生产区运送货物的过程中,未尽谨慎驾驶义务,过失致一人死亡。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24日早上6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驾驶重型后八轮货车,从某生产区货场倒运焦粉至该老区生产区一仓库。6时46分许,被告人杨某驾驶货车行至某老区生产区四号门岗处路段时,准备右转弯但未开启转向灯,此时被害人肖某骑摩托车从货车右侧超车至货车前方,杨某未能发现肖某,导致货车右转弯时左前角与肖某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肖某倒地后被杨某货车左前轮碾压头部当场死亡。
经鉴定,肖某系碾压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立即停车查看并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生产区运送货物的过程中,未尽谨慎驾驶义务,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被告人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