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查,市上村陈某、新泉村易某两位村民,在自家农田露天焚烧水稻秸秆,违反《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且产生了烟尘污染,属于环境违法行为,工作人员当即责令村民迅速扑灭火点。
 
随即,两位村民被带往新泉派出所。执法人员从法律法规、森林防火、环境污染等方面分别对陈某、易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讲解。两位村民表示深刻认识到了自身违法违规行为是不正确的,并签订了承诺书,保证今后会遵纪守法,不再出现此类行为。
 
随后,执法人员联合派出所民警现场拍照取证,对涉事村民进行调查询问和批评教育,并依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各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来源:新泉乡、芦溪县融媒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