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甲、李乙、李丙通过互组团伙或伙同他人,于深夜多次潜入全市各县区内的寺庙实施盗窃。近日,芦溪县法院审结该案,以盗窃罪判处李甲有期徒刑3年7个月,李乙有期徒刑3年4个月,李丙有期徒刑1年5个月,均并处罚金。 2018年6月4日至8月7日,李甲、李乙、李丙单独或伙同4名同案人(均在逃)驾车来到芦溪县、安源区、湘东区的寺庙,盗得小石像、石狮子数对,功德箱内现金若干,大、小傩神面具49具,且在芦溪县某大药房旁盗得三轮摩托车1辆。其中一对石狮子被变卖后,李甲、李乙各分得1900元,李丙分得500元。 来源:萍乡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