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劣迹斑斑的被告人李甲、李乙、李丙通过互组团伙或伙同他人,于深夜多次在萍乡市各县区内的寺庙、傩神寺等处行窃。李甲、李乙参与共同盗窃八次,盗取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4300元;李丙参与共同盗窃三次,盗取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7400元。近日,芦溪法院审结该案,以盗窃罪判处李甲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李乙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李丙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均并处罚金,汽车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2018年6月4日至8月7日,李甲、李乙、李丙单独或伙同四名同案人(均在逃)驾车来到芦溪县、安源区、湘东区的寺庙、傩神寺庙内,盗得小石像、石狮子数对,功德箱内现金若干,大、小傩神面具49具,且在芦溪县某大药房旁盗得三轮摩托车1辆。将其中一对石狮子被变卖后李甲、李乙各分得1900元,李丙分得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甲、李乙、李丙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犯,但李丙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其均曾因吸食毒品多次被行政处罚,属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大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在该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丙通过其亲属已全部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甲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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