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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开发商起诉市政府和人防办,最高法作出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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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4 22:4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7日,江西省萍乡市人防办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快递的两份再审裁定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萍乡市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萍乡市人民政府要求返还工程押金一案,“驳回再审申请人萍乡市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萍乡市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萍乡市人民政府要求颁发人防工程使用权证一案,“驳回再审申请人萍乡市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至此,围绕萍乡市绿茵广场地下人防工程的一桩开发商诉政府和人防部门的官司终于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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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巨龙公司与萍乡人防办签订《萍乡市绿茵广场地下人防工程招商引资协议书》,然后积极筹措资金,办理相关建设手续。2007年8月,国家人防办批复同意兴建该地下人防工程。2009年3月,萍乡市发改委核准该项目。2009年6月,巨龙公司取得萍乡市规划局的工程建设许可证,规划建设规模为地下两层,建设面积约2.42万平方米。2009年12月,江西省人防办批复同意该人防工程开工。2010年6月,工程开工建设。

为了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经萍乡市委常委会研究,巨龙公司向萍乡市人防办做出书面承诺,2009年12月,巨龙公司向萍乡市人防办交纳押金2000万元,由市人防办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管。2010年12月,巨龙公司经过运作,通过萍乡市规划局进一步取得了做过调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包括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其中,地上部分面积约2.56万平方米。

2011年4月,萍乡市政府现场办公会议明确“广场喷泉水景底部除地下商场卸货区以外的其他空间,定义为市民公共休闲场所”。2011年11月29日,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总面积约2.86万平方米,其中人防工程面积约2.25万平方米。2012年3月23日,项目竣工验收。

2012年5月,萍乡市人防办为巨龙公司开发的地下一、二层大部分商铺办理了《萍乡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证》,但未颁发地上一层的使用权证,致使地上一层无法出租、销售。

2016年1月27日,巨龙公司向萍乡市人防办申请办理地上一层包含洞口房、卸货区和停车场在内2980平方米面积人防工程使用权证,遭到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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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8日,巨龙公司向萍乡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萍乡市人防办为其办理地上一层建筑的人防工程使用权证,或者按1.19亿元收购地上一层使用权;2.萍乡人防办赔偿因延发人防工程使用权证造成的损失1.14亿元;3.萍乡市人防办返还尚未返还的押金200万元。

2016年12月15日,萍乡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1.责令市人防办二十日内对巨龙公司的颁证申请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2.驳回巨龙公司的其他行政复议请求。

2017年1月,萍乡人防办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巨龙公司的颁证申请不予许可。

随后,巨龙公司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萍乡市政府和萍乡市人防办。

2017年11月,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行政裁定和判决。裁定驳回巨龙公司要求退回押金200万元的行政起诉。判决驳回巨龙公司要求颁发地上一层2980平方米建筑人防使用权证的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200万元押金具有保证金性质,目的是为了保证绿茵广场人防工程项目顺利进行,不属于行政收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18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之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是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案中所涉2980平方米地面建筑是对地表的利用,既不是地下防护建筑,也不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此,该建筑不属于人防工程。该建筑虽然取得萍乡市规划局的规划许可,但它是在江西省人防办对该人防工程项目审批后增建的地面建设项目,并未经江西省人防办审批。

此后,巨龙公司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西省高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于今年年初做出了前述再审裁定。


来源:萍乡市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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