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后却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权属登记。近日,萍乡市安源区法院执行完毕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公司当场支付给购房人54000元。 申请人吴某与被执行人萍乡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7年签订购房合同,商品房交付使用一年后,却一直未办理权属登记,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萍乡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需按日向原告支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经安源区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向申请人吴某赔付54000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收到法律文书后认为其不需要赔付该笔费用,并拒绝支付。后经网络查控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最终被执行人立刻打电话称其速来还款。最终此案圆满执结。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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