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赖某与赖某某是兄弟关系,在2018年1月初,赖某的母亲过世,赖某某在芦溪县某批发部购买了由湖南某爆竹有限公司生产的两箱烟花。赖某从赖某某手上收取了该烟花,在为其母送地灯时将该烟花点燃。在点燃之后,该烟花发生爆炸,炸伤了赖某的左眼,赖某经过鉴定为七级伤残。赖某认为,是由于该烟花存在缺陷,引线过短,燃放速度过快,导致自己来不及闪躲而受到伤害。于是,赖某一纸诉状,将兄弟赖某某、芦溪某副食品批发部及湖南某爆竹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案件较为复杂,涉及到事故烟花的商家较多,赖某又审请追加了芦溪县某批发部的进货商芦溪县某爆竹有限公司及生产厂家湖南某爆竹有限公司所投保中华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在庭审当中,经过各当事人的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其最大争议为生产厂家及进货商和销售商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认定赖某受伤,应由湖南某爆竹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各进货商及销售商无需承担责任。但是,赖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知晓燃放烟花产品存在的危险性,在燃放烟花时应尽高度注意义务而未尽到,故在本次燃放烟花事故中也存在较大过错,理应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故认定湖南某爆竹有限公司承担本次事故的百分之六十的责任,由其赖某本人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 湖南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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