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年9月6日22时许,被告人许某发现萍乡市安源区某小区一住户窗户未关,即起意盗窃,由许某爬窗进入房内,盗走被害人彭某的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后逃离现场。经萍乡市安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为人民币2239元。另查明,被告人许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019年1月18日晚,许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向该所如实供述了其于2018年9月6日入户偷盗的犯罪事实。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案发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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