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8年1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利用伪造他人从萍乡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的黑色本田轿车的行驶证,骗取被害人钟某的信任,将轿车质押给钟某,钟某交付林某1.9万元现金。 2018年2月5日晚,被告人林某来到芦溪县沿河路附近,欲利用伪造其委托张某从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轩逸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将该车质押借款时,被汽车租赁公司的胡某和刘某发现并当场抓获,将其扭送至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后埠派出所。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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