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两名无业男子,均曾因抢劫、盗窃被判刑,但仍不思悔改,再次盗窃。近日,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2018年1月13日、2月13日,林某伙同李某在客运班车上窃得被害人袁某、肖某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
2018年1月6日,李某在萍乡市区火车站公交站台处,扒窃被害人雍某金色华为手机一台,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827元。
安源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在起诉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共同盗窃行为中,被告人林某具体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林某、李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参与扒窃二次,被告人李某参与扒窃三次,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