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制造发票的案件,判决被告人欧某、李某、岑某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欧某、岑某、李某受贾某邀集来到位于萍乡市一私房内的印刷作坊,伙同贾某、王某等人非法制造增值税普通发票。期间,由欧某和王某负责操作印刷机印刷发票,岑某、李某负责配纸和成品发票的打包。贾某每月支付给欧某、岑某、李某工资。2017年3月6日,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非法印刷作坊进行查处,欧某、岑某、李某等人察觉后随即逃离现场。当天16时许,该三人在开往广州南站的列车上被乘警抓获归案。公安侦查人员接到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报案后到作案现场处警,现场查获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机打发票7万余份。经区国税局认定,侦查机关从发票中随即抽样的9份发票为异常发票,属于擅自制造、伪造的发票。
安源区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李某、岑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收入,被雇佣参与伪造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某、李某、岑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