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黄某损失9853.89元,被告吕某赔偿原告黄某损失800元,原告黄某向被告吕某返还4749.89元(扣除被告吕某应支付的赔偿款800元,原告还应向被告吕某返还3949.89元)。 2018年1月15日下午,被告吕某驾驶小车至某路段时,与同向左侧由黄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挂擦,造成黄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4月13日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驾驶小车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且未确保安全行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黄某即日被送往医院治疗。 安源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并结合原、被告在本案中的举证情况,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吕某承担。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原告黄某在此次事故中应负次要责任,被告吕某应负主要责任。由于在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中,被告吕某支付了医疗费和营养费,故原告在获得上述赔偿之后,应予返还。综上,安源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