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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车途中开小差,导致车辆偏离车道撞倒路人,致路人当场死亡。近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刘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行经319国道白竺乡柘村路段时,因想关闭防雾灯但一时没找到开关,在关灯的过程中注意力分散,致车辆驶至国道左侧,与行人谢某碰撞致其当场死亡。经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自首,赔偿且获得谅解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湘东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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