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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友”商议盗窃换钱购买毒品,两个月内竟共同盗窃8次,此外李某单独作案1次,与他人共同作案3次。近日,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张某因无钱购买毒品,商量一起去盗窃,并决定采取由张某骑摩托车载着李某来到作案地点附近,由张某在原处接应,李某下车寻找目标伺机作案,得手后与张某汇合的方式进行。李某、张某于2017年6月至7月期间采取上述方式在上栗县、湘东区盗窃8次。在此期间李某单独盗窃1次,与邓某(在逃)共同盗窃3次。综上,被告人李某盗窃12次,盗窃数额23540元;被告人张某盗窃8次,数额14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在共同盗窃犯罪中,李某是主犯,张某是从犯,李某、张某均系累犯,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张某有立功情节。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湘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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