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判决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肖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在滨河东路行驶,途经某酒店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摔倒受伤。经路人报警,交警将肖某带至市医院治疗并对其进行抽血,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4.4281mg/100ml。交警部门对肖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肖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安源区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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