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赔偿其损失后能否向致害的第三人追偿?近日,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案件,判决侵权第三人赔偿雇主的损失。 被告肖某驾驶的农用车撞到站在脚手架上做事的受雇于原告消防公司的贺某,致其摔伤。之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贺某将雇主原告及被告肖某等人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法院判决原告消防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0万余元。原告履行完毕之后依生效判决书向法院提起追偿权,请求其他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的损失。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基于相关法律规定,受伤的雇员在已生效的判决中选择主张向雇主原告赔偿责任,原告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侵权的第三人追偿。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原告应承担的部分责任外,侵权第三人即两被告分别对原告赔付的部分承担20%和60%的赔偿责任及8万余元。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