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巨源所辖区一男子李某为泄私愤,竟然报假案捏造被他人伤害的事实,不料被民警识破,最终因报假案难逃法律的处罚。 4月12日,巨源所接到李某家人报警,称李某头发被人用打火机烧掉了。民警立即找到李某了解情况,李某称当日中午彭某骑摩托车将他从其家中带到彭某自己家中,然后向他要钱,他不肯,彭某就用打火机烧掉他的部分头发。民警对该案进行了受理,并开展案件调查。民警调取沿路监控,监控中并没有看到12日中午彭某骑摩托车带李某的画面。4月23日,民警找到彭某协助调查,彭某当场否认做过此事,并表示他不会骑摩托车,且12日中午他有不在场证据。于是,民警再次找到李某,在大量证据面前,李某承认了他对彭某的控告实属诬告,只是为了发泄心中私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李某的行为不仅损坏彭某的声誉形象,而且扰乱了公安机关的正常活动,导致公安机关警力的浪费,但鉴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最终巨源派出所给予李某行政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警方提醒: “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捏造事实、故意诬告陷害人是违法犯罪行为,企图害人的人,结果会害了自己。 另外,公安机关警力属于社会公共资源,警方会根据案情的轻重缓急合理调配警力。谎报案情严重牵扯警力,不仅是对公共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有可能使其他案件错过最佳侦办期,影响正常警务活动的开展。巨源派出所提醒广大市民,向公安机关报案要如实陈述案情,谎报案情属于违法行为,也不利于相关案件取证,公安机关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对谎报案情的违法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来源:巨源派出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