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以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安源区法院审理查明,陈某伙同黄某(已判决)、肖某(已判决)来到曹某、钟某位于萍乡市区某山庄的住宅,陈某用木棍撞坏该住宅的监控探头后,三人陆续进入住宅前院和客厅。期间,陈某、肖某对曹某拳打脚踢,黄某抓住钟某头发将其拽倒在地。经鉴定,被损坏的监控探头价值5268元,曹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因吸毒被处罚过,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