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判决被告人汪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汪某微信联系“阿某”(身份不详),两人约好由汪某将毒品运至浙江省宁波市,“阿某”以每克410元的价格购买。9月19日晚上,汪某乘坐火车从江西鹰潭来到萍乡,花费2万元向“易某”(身份不详)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同日21时许,汪某携带甲基苯丙胺准备乘坐火车离开萍乡时,民警在萍乡火车站将其抓获,从其裤子内右侧大腿内侧位置查获一包净重83.92克的甲基苯丙胺,从其内裤中查获一包净重2.09克的甲基苯丙胺。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法律规定,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杜雨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