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化名)与刘某(化名)于2017年11月2日协议离婚并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肖(2013年12月7日出生)由女方刘某监护抚养,男方肖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其成年。学费、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男方可带小孩一起生活,男方具有探望权。 (网络图片) 2018年12月1日,肖某将小孩送回刘某处时,小肖称想和爸爸回家,刘某强行要求小孩回家,双方发生争吵,刘某报警。肖某遂诉至法院。刘某辩称,小孩还小,不懂事,母亲长期和其一起生活,有时会有管教,而父亲仅是偶尔带其出去玩耍,小孩觉得好玩便期待与父亲在一起。 (网络配图) 近日,经法院经审理认为:前夫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婚生子小肖为由其抚养,前妻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小肖18周岁。但因不符合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其诉请被驳回。 来源:安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