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8月13日,被告杨先生招聘原告刘女士到某店做导购员,负责销售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刘女士的工资由被告杨先生发放。2018年3月4日,原告刘女士因不愿意接受被告安排乘坐火车去外地学习培训,自动离职,要求杨先生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赔偿。 【断案】 安源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由此可知,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和应尽义务。本案中,原告刘女士因为不愿意接受被告安排乘坐火车去外地学习培训,而自动离职。故原告刘女士应属主动离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被告杨先生无需向原告刘女士支付其离职的经济补偿。综上,依法驳回原告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