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上栗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到位标的60万元。 2016年,甲、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包乙公司的厂房、食堂等工程,并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经第三方公司鉴定工程质量合格后,双方进行结算,乙公司尚欠甲公司工程款60余万元。后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开具正式税收发票结算,一直未支付甲公司工程款。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乙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材料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乙公司收到上述材料后表示:本案纯粹是因为甲公司未出具发票引发的,只要甲公司提供发票,工程款将一分不少全部支付。之后,执行法官与甲公司沟通,甲公司将会尽快将发票交给乙公司。 日前,两公司在法官的见证下履行了双方各自的义务,案件得以成功执结。 来源:上栗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