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判决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8年4月24日15时许,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吴某位于本市安源区东大街的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卧室衣柜内查获一个黑白单肩挎包和一个白色手提袋,单肩挎包内有麻色布袋和银灰色布袋各一个。侦查人员在麻色布袋内搜获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三包,净重分别为17.30克、29.50克、49.34克;在银灰色布袋内搜获红色和绿色药片若干包,净重共计20.92克。在白色手提袋内查获一个透明玻璃盒和一个黑色塑料袋。从透明玻璃盒内搜获白色晶体若干,净重36.93克;在黑色塑料袋内搜获用紫色封口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净重103.93克。经检验,上述所查获的净重17.30克、29.50克、49.34克、36.93克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0.92克的红绿色药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净重103.93克的白色晶体中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咖啡因等成分。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法规,明知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吴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数量大,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