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9日,被告人周某在喝酒后驾驶其妻子邱某的三厢小轿车行驶至萍乡市安源区萍安大道二医院路段时,发现有交警在设卡稽查酒驾,因为喝了酒,自己驾驶证已失效,担心被交警查处,在距离稽查点10米左右的地方准备掉头逆行逃跑。 正在稽查点执行稽查任务的安源交警大队民警欧某与王某发现有异常情况后,便赶到车两旁,王某在驾驶室位置旁,欧某在副驾驶位置旁,示意周某停车配合检查。 周某不配合并继续在道路上强行掉头,欧某用拳头敲击车窗提醒停车,在敲碎该车辆右后车窗玻璃后右手臂插入了车内,并大喊停车,周某仍没有停车,继续掉头并加速逆行逃走,致使民警欧某右手臂被车窗碎玻璃划伤。经鉴定,欧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8年6月9日晚,被告人周某主动到安源交警大队投案;其家属多次登门向被害人欧某道歉。
安源区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来源:安源区法院(卢楚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