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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业主钱却不给办产权证 安源法院判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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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4 19: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段毅 黄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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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萍乡市安源区法院通过快审快结方式,审结了23起因开发商逾期办证导致业主集体维权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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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与开发商于2015年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了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500日内,应协助业主办理产权登记。根据查明事实,开发商应该在2017年2月11日前将办理权属登记,并需由其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开发商于2018年11月才取得涉案房屋所在楼房的不动产权证,且开发商认为办理总证延迟并非其自身原因,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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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合同责任系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即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无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只要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该23起案件均认定开发商违约,判决其应协助业主办理权属登记并支付违约金。
(图文无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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