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一男子屡次在公交车上实施盗窃,犯罪金额达到一千余元。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该起盗窃案,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于2018年7月至8月期间,曾多次在本市行驶中的公交车上,趁被害人尹某等人不注意扒窃其财物。直至被抓前,被告人高某总计盗窃手机3部,经认定,被盗的手机价值总额达到人民币一千余元。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有多次犯罪前科、盗窃老年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对高某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