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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很重要 偷工减料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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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6 12:5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萍乡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被告萍乡市人防办不履行人防工程备案法定职责一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安源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萍乡市某房产公司开发建设湘东区某商业地产项目,向湘东区人防办申请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7万余平方米,占地面积1.8万平方米,底层面积5890平方米。2013年,该项目的防空地下室项目通过湘东区人防办审核后,将施工图纸报省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中心送审,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负责该人防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完工后,进行了竣工验收测绘,2016年4月25日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测量技术报告》反映建设用地面积18062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0343.6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5044.73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69103.38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941.35平方米。2016年,该人防工程面积经专业的检测公司测绘,人防工程设计建筑面积为5890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5892.86平方米。2017年10月20日,原告向被告申报竣工备案。被告经实地踏看,发现已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应建面积。之后,原告提交《备案登记申请书》,因原告未补建应建面积,被告未办理备案手续。故原告以被告未办理工程备案,不履行法定职责向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1月安源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七条、《江西省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十三条、《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被告作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区域内人防建设工程具有监督管理、验收备案等法定职责。原告开发建设的商业地产项目属于应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且必须达到法定的质量及建筑面积要求。《江西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执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计划、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项目计划、规划和施工的发证手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防空地下室的质量监督,并负责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本案原告开发建设的项目,根据市勘察测绘院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测量技术报告》和南昌某检测公司的《人防工程面积测绘成果》反映,所建人防地下室面积不符合《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少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情况,被告已经通知原告补建或者补缴不足面积部分的人防异地建设费后,再行办理备案手续。因原告申请的项目人防工程备案不符合办理验收备案条件,需要原告整改,故被告履行监管职责,未予办理备案登记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安源区法院一审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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